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146號
TNEV,110,南簡補,146,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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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王浚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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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