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137號
TNEV,110,南簡補,137,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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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郭沐
被 告 林蓓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
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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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