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告 毛根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鍵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02號房屋109年度
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若有分房出租情形,
請併陳報分租房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