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左健英
林天富
被 告 陳盈佑
林錫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繳裁判費1
,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