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高忠興
梁益誌
潘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喬(原名王婭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5,3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