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正忠即陳明泰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正忠即陳明泰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00
元(本件訟訴標的為395,7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