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62號
TNEV,110,南簡,162,2021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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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郁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美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8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2,6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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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