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翊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涴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楠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庭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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