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594號
TNEV,110,南小,594,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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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594號
原 告 許志雄
被 告 盧炳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467號裁定移送前來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後於言詞辯論 期日時變更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6日上午9時58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見有皮夾1只(內有原告於離開時 忘記攜離之遺忘物),明知上開物品應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 物,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脫離物之犯意, 拾取上開皮夾前往鄰近之麥當勞速食店,將皮夾內之財物取 出而侵占入己,其後始將皮夾放回原處。系爭皮夾裡面短少 現金1,200元及統一超商隨取卡1張(內含餘額3,700元), 損害共計4,900元,被告應負賠償之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1242號 刑事判決判處「盧炳宏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 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在案,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基於侵占脫離物之犯意,侵占原告之 遺失物即皮夾1只(內含現金1,200元及統一超商隨取卡1張 ,餘額3,700元),依上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就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三)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 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 月13日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2月2 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經10 日發生效力,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67號卷第7頁)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 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諭知訴訟費用之負 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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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