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471號
原 告 張永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陳榮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現於法務部○○○○○○○○○○○○○○)服刑中,被告為臺南監獄 之夜勤主管,民國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32分時,被告至原 告之舍房查房時,將公用茶桶放置於原告所有之席夢思棉被 (下稱系爭棉被)旁,不慎碰到該茶桶的出水口,該茶桶雖 然沒有翻倒,但水一直從出水孔流出而浸濕系爭棉被,原告 向被告反應,被告卻只使用工業用電風扇將系爭棉被吹乾, 隔天原告拿到系爭棉被時,系爭棉被仍有水漬,並未乾透。 原告要求立刻將系爭棉被拿到外面照射陽光曬乾,防止發霉 ,但當時值勤之王主任拒絕,表示改天有陽光時再拿出去曬 ,原告認為勉強使用沒乾燥完全的棉被,如果有發霉就要自 己承受,所以不同意改日再曬的做法,原告選擇不要收下系 爭棉被,而要求賠償,所以交給監所人員代為丟棄。(二)被告上開過失弄濕系爭棉被的行為,造成原告在冬天夜晚沒 有棉被可以使用,導致原告因此連續發燒14天及感染蜂窩性 組織炎而住院11日(下稱系爭傷勢)。系爭棉被是原告於10 1年6月份以新臺幣(下同)9,200元購買,現已丟棄,原告 因系爭傷勢受有心理及精神上之痛苦,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 金4,000元及喪失系爭棉被所有權之損害賠償1,000元,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元。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為臺南監獄之管理人員,於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至原 告舍房進行例行性安全檢查後,原告反應系爭棉被浸濕,被 告隨即請監所人員另外提供乾淨的墊被予原告使用,並將系 爭棉被攤平以工業用電風扇吹乾一整晚。被告於隔日凌晨3 點50分許交接班前,確認系爭棉被已完全風乾,並囑託交班 人員將系爭棉被交還原告。原告於收受系爭棉被當下並無提 出異議,卻於同日9時許自行表明要丟棄系爭棉被。(二)系爭棉被雖有浸濕,但經風乾後已回復原狀而無損壞,亦未
留下任何污漬。嗣原告自行決定丟棄後,監所人員亦有另外 提供其他墊被給原告使用,是原告主張因系爭棉被毀損無法 使用導致受有系爭傷勢,請求損害賠償5,000元,並無理由 等語。
(三)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 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 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 年台上第48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不慎弄濕系爭棉被,又未將之放置於日光下曝 曬風乾,造成系爭棉被損壞無法使用,更進而導致原告發燒 而受有系爭傷勢,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及系爭棉被損害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照前開說明,應由原告 就系爭棉被確實因此損壞、確實受有系爭傷勢,以及其所受 前開損害與被告本件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負舉證 責任。經查:
1.原告主張被吿於前開時間地點弄濕系爭棉被等情,固為被吿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5頁),惟被吿抗辯系爭棉被僅部分 浸濕,其以風扇吹乾系爭棉被潮濕之處後,已將恢復原狀之 系爭棉被交還原告等語,業據被吿提出當時陪同處理之張志 興、黃俊華陳述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56頁)。衡諸 常情,浸濕的棉被立刻以風扇吹乾處理,即便並未曝曬於陽 光下完全乾燥,也不至於在隔日即發霉,參以原告也自陳不 知道系爭棉被有無發霉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尚難認定 系爭棉被因此出現發霉而無法使用之情形,原告並未提出其 他證據證明系爭棉被確實損壞不堪使用,其主張被吿損壞系 爭棉被,即屬無據。
2.原告就其所受系爭傷勢與被吿弄濕系爭棉被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乙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依照前開說明,尚難 認定本件被吿對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棉 被損害及精神慰撫金共計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