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10年度,261號
TNEV,110,南司簡調,26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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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簡調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烏之繼承人(人數及姓名均不詳)、吳清
條之繼承人(人數及姓名均不詳)、吳要之繼承人(人數及姓名
均不詳)、吳明發吳健二、楊雅惠、吳豐明王文仁吳佳紋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 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 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內容,為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則對於全體共 有人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聲請人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調解 相對人,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又聲請人所提出之 民事聲請調解狀中,並未記載吳烏之繼承人、吳清條之繼承 人、吳要之繼承人之人數、真實姓名、年籍及送達處所等資 料,亦未記載其餘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且 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為未顯示共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 三類登記謄本,則承辦人員尚無從僅依聲請人提供之上開資 料,即查得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就其等是否仍 有當事人能力、是否具有訴訟能力及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 送達處所是否為相對人住居所等事項予以審查。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3月19日以南院武民結110年度南司簡調字第261號函 通知聲請人於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 。」、「二、提出吳烏、吳清條、吳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向法院 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提出其查詢結果。」、「三、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除吳烏、吳清條、吳要 以外,如尚有其他已死亡者,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向法院查 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提出其查詢結果。」、「四、提 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該通知業於110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前述事項,致承辦人員無從確認被繼承人吳烏、吳清條 、吳要之繼承人人數、姓名及送達處所,亦不能對其等寄送 調解通知,且無法審查聲請人已列載姓名之相對人有無當事 人能力、訴訟能力,則本件調解程序顯難以進行。依前開說 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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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