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小調字,110年度,787號
TNEV,110,南司小調,787,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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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吉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定有明 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 6 條所明定。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又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 對人業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之民國108年9月23日死亡,此有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於聲 請人聲請調解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本件依 相對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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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