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884號
TNEV,109,南簡,884,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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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84號
原 告 杜進福

訴訟代理人 杜柏賢
被 告 杜南安

訴訟代理人 杜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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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