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645號
TNEV,109,南簡,1645,2021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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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昱霖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本庭民國110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
起上訴。查原判決命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面
積35.5平方公尺之土地,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上訴聲明不服,而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0元,故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525元【計算式:35.5×550=19,52
5】,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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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