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八八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於如附表二所示商店消費時所偽造之「乙○○」名義簽帳單陸拾貳張之顧客存根聯沒收:上開簽帳單銀行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共壹佰貳拾肆枚,及如附表一所示銀行信用卡陸枚上偽造之「乙○○」署押、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乙○○係鄰居,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甲○○商請乙○○以乙○○ 之名義購買汽車並辦理汽車貸款,因而取得乙○○之身分證影本、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所有權狀、郵政存金簿、在職證明等文件,詎竟利用持有乙○○上開文件之 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起訴書 誤載為八十六年四月間起),以偽造乙○○署押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以乙 ○○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將信用卡寄送地址填寫渠住處桃園縣中壢市○○街 十號二樓之一,分別持以行使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六家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使各 該銀行陷於錯誤,各核發乙○○名義之信用卡共計六張予甲○○,甲○○取得該 六張信用卡後,均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乙○○」署押一枚,足以 生損害於前開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及乙○○。甲○○並承續上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三所 示時間,至如附表三所示銀行所設置自動提款機即自動付款設備,連續持上揭乙 ○○信用卡,以前揭銀行所給予之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加以輸入,以此不正方法 ,使如附表三所示各該銀行所設之自動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 錯誤,而交付使甲○○取得如附表三提領金額所示之金錢。甲○○並再基於上揭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假冒乙○○,持 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下稱特 約商店),以該信用卡刷卡購物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連續以偽造乙○○署 押之方式,並以複寫之方法,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銀行 存根聯上偽簽「乙○○」之署押,以為以乙○○名義為購物消費,允諾付款與發 卡銀行之意思表示而偽造乙○○名義之簽帳單之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將特約商店 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交付該特約商店,使各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其即為乙○ ○本人,而交付其所購買之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物品,先後共計六十二次如附表 二所示。均足生損害於乙○○、各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 該銀行。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右開以乙○○名義申請信用卡及以信用卡提款、購物 等情,供承不諱,惟辯稱係經乙○○同意云云。惟查右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被害 人乙○○指述歷歷,陳稱不知有申請信用卡之事,於本院調查中到庭亦證稱未同 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等語。且查乙○○固曾同意以其名義購車並貸款供被 告做為計程車營業之用,然與被告非屬至親情誼,衡情應不致願申請信用卡供被 告使用,何況申請之信用卡有六張之多,另參之被告於原審亦坦承冒用告訴人名 義申請信用卡使用,於本院調查中經告訴人到庭證稱未同意被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時,被告當庭亦理屈而不敢再爭執,是堪信告訴人指證屬實,被告所辯係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此外被告申辦信用卡之情形,亦核與證人鄒世緯、楊進發、趙振 中、簡慶忠、廖元宏等人證述情形相符,且有乙○○之身分證、土地及建築改良 物所有權狀、郵政存金簿、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簽帳單、及被告 出具之坦承上情表示願清償欠款之切結書等文件影本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証已 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經核:
(一)被告偽造乙○○之署押,以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行使向如 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請信用卡;及偽造乙○○之署押,以偽造簽帳單持以行使交 付特約商店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各特約商店及乙○○,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二 十條之罪,尚有未合,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至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上 偽造「乙○○」署押之行為,為偽造信用卡申請書與簽帳單之部分行為,而偽 造信用卡申請書與簽帳單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二)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六張信用卡上偽造乙○○署押之行為,足生損害於乙○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銀行,係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 造署押罪。
(三)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如附表一所示銀行陷於錯誤,分別核發 信用卡予被告之行為;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冒用乙○○名義向 如附表二之各特約商店詐取財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持乙○○名義之信用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之櫃員機取得金錢之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
(五)被告以上所犯各罪,各犯行間,均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 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 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及於信用卡偽造乙○○署押之行 為部分,起訴書雖未敘及,惟與起訴經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雖係於八 十六年十月八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十日生效,惟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自八 十六年八月七日起(附表三編號七),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止(附表三編號 十五)連續犯該條項之罪,其最後一次行為既在該法條公布生效後,自應適用 該條項規定處罰,而不再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亦無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均併此敘明。三、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姓名欄 上所填寫之姓名,係在表明申請人係何人,以為識別之用,其上填寫之姓名,並 非署押,原判決認係署押而計入被告偽造署押之數,尚有未合。(二)原判決對 被告於信用卡上偽造乙○○署押之行為,未予論究,亦有疏漏。(三)被告假冒 乙○○名義以信用卡刷卡購物而取得財物之行為,係對各該特約商店施用詐術, 使各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其係乙○○本人,而交付財物,其所為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判決認被告於簽帳消費時主觀上無詐取 特約商店財物之犯意,係利用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向發卡銀行請款,使銀行陷於錯 誤而如數墊付款項,藉此獲取免除其對特約商店所欠價金債務部分,係另犯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且為間接正犯云云,亦不無違誤。被告上 訴意旨辯稱告訴人同意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及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固非有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與被害人之關係,量處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之刑。
四、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商店消費時所偽造之「乙○○」名義簽帳單顧客存根聯六十 二張,皆屬被告所有並為其犯罪所得之物,無法證明已滅失而不存在,均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另前開六十二筆簽帳單之銀行存根聯 、特約商店存根聯均已交付各特約商店,已非被告所有,然其偽造之「乙○○」 署押共一百二十四枚,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六枚上偽造之「乙○○」署押共 計六枚,及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均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蔡 國 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丁 華 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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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 請 時 間│附 註 │
│ │ │上甲○○所偽│ (民 國) │ │
│ │ │簽「乙○○」│ │ │
│ │ │署押數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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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商花旗│二 枚 │ 八十六年 │以下簡稱花旗銀行信用卡 │
│ │銀行股份│ │ 七月二十五日 │卡號: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00000000號│
│ │台北分行│ │ │ │
│ │ │ │ │ │
├──┼────┼──────┼───────┼────────────┤
│二、│中國信託│二 枚 │ 八十六年 │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商銀行股│ │ 七月二十九日 │卡號:00000000 │
│ │份有限公│ │ │ 00000000號│
│ │司 │ │ │ │
├──┼────┼──────┼───────┼────────────┤
│三、│富邦商業│一 枚 │ 八十六年 │以下簡稱富邦銀行信用卡 │
│ │銀行 │ │ 七月二十二日 │卡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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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寶島商業│一 枚 │ 八十六年 │以下簡稱寶島銀行信用卡 │
│ │銀行股份│ │ 七月二十五日 │卡號: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00000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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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上海│一 枚 │ 八十六年 │以下簡稱匯豐銀行信用卡 │
│ │匯豐銀行│ │ 七月二十八日 │卡號:0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00000000號│
│ │公司台北│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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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美國銀行│二 枚 │ 八十六年 │以下簡稱美國銀行信用卡 │
│ │松山分行│ │ 七月二十六日 │卡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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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刷 卡 時 間 │購 物 金 額 │消 費 商 店 │ 發 卡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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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六年 │二萬元 │賓客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銀行 │
│ │八月四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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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六年 │二千四百五十│中信大飯店中歷分│同右 │
│ │八月五日 │二元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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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十六年 │四萬二千元 │凱旋門企業社 │同右 │
│ │八月二十一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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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八十六年八月│二千一百元 │大興理髮廳 │同右 │
│ │二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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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八十六年十月│四千八百元 │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十六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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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八十六年十一│六千元 │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月二十九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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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十六年九月│五千二百元 │金意盛銀樓有限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十一日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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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十六年九月│五千二百五十│當代大飯店 │同右 │
│ │十七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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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八十六年九月│一千六百九十│全家福鞋業股份有│同右 │
│ │二十九日 │元 │限公司中歷延平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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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十六年九月│二萬三千元 │寶麗金企業社 │同右 │
│ │二十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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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八十六年十月│二萬零四百元│汎聯旅行社股份有│同右 │
│ │一日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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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八十六年十月│八萬八千元 │儷影企業社 │同右 │
│ │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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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八十六年十月│五千二百元 │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十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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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八十六年十一│八千五百六十│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月二十九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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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八十六年十二│一萬二百元 │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月十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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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八十六年八月│五千四百八十│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寶島銀行 │
│ │十九日 │元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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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八十六年八月│二萬元 │金其華銀樓 │同右 │
│ │二十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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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八十六年八月│二萬二千五百│賓客有限公司 │同右 │
│ │二十二日 │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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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八十六年八月│一千五百八十│中信大飯店中歷分│同右 │
│ │二十四日 │四元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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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十六年十一│五千六百四十│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月十五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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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十六年十二│四百二十元 │大都會旅館 │同右 │
│ │月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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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十七年二月│三千五百元 │士新開發股份有限│同右 │
│ │七日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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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八十七年二月│四百二十元 │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同右 │
│ │八日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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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八十六年八月│六萬元 │金其華銀樓 │富邦銀行 │
│ │二十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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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八十六年八月│五千四百八十│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同右 │
│ │二十六日 │元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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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八十六年九月│一萬二千元 │富豪餐廳 │同右 │
│ │二十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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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八十六年十月│一千三百四十│金波斯服飾店 │同右 │
│ │十五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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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八十六年十月│一千七百六十│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十六日 │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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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八十六年十一│一萬五千元 │百樂盟樂器社 │同右 │
│ │月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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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十六年十一│一萬五千元 │百樂盟樂器社 │同右 │
│ │月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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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八十六年十二│二千元 │半調子飲食店 │同右 │
│ │月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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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八十六年十二│四百七十元 │大都會旅館 │同右 │
│ │月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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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八十六年十二│四百二十元 │大都會旅館 │同右 │
│ │月九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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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八十六年八月│六千五百十元│賓士旅館股份有限│花旗銀行 │
│ │一日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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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八十六年八月│一千元 │金波斯服飾店 │同右 │
│ │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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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八十六年八月│二萬二千元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同右 │
│ │四日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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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八十六年八月│六萬元 │金其華銀樓 │同右 │
│ │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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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八十六年九月│六千六百三 │福祐汽車股份 │同右 │
│ │六日 │十八元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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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八十六年九月│二萬二千元 │儷影企業社 │同右 │
│ │二十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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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十六年十月│一百元 │金波斯服飾店 │同右 │
│ │十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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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八十六年十一│二千元 │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同右 │
│ │月二十三日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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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八十六年十一│二千元 │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同右 │
│ │月二十三日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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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八十六年十一│八千元 │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月二十三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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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八十六年八月│三千六百元 │富豪餐廳 │美國銀行 │
│ │二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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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八十六年八月│五萬元 │儷影企業社 │同右 │
│ │二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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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八十六年八月│八百三十元 │摸油湯飲食店 │同右 │
│ │二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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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八十六年八月│五千五百十元│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同右 │
│ │二十二日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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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八十六年九月│六千五百元 │儷影企業社 │同右 │
│ │二十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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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八十六年九月│八千元 │儷影企業社 │同右 │
│ │二十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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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十六年九月│一千六百元 │寶麗金企業社 │同右 │
│ │二十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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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八十六年十月│二萬一千一百│汎聯旅行社股份有│同右 │
│ │一日 │五十元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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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八十六年十月│五百零六元 │樺聖企業股份有限│同右 │
│ │六日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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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八十六年十月│七百七十元 │維也納西餐廳 │同右 │
│ │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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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八十六年十月│一萬五千二百│山之友成衣公司 │同右 │
│ │十六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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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八十六年十一│一萬五千元 │百樂盟樂器社 │同右 │
│ │月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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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八十六年十二│二千元 │半調子飲食店 │同右 │
│ │月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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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八十七年一月│五百元 │蝶依服飾店 │同右 │
│ │二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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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八十七年一月│二千零十三元│FOR YOUR│同右 │
│ │二十三日 │ │MOTER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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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八十七年二月│二萬元 │PENTUN │同右 │
│ │七日 │ │TRA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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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十七年二月│一萬元 │PENTUN │同右 │
│ │七日 │ │TRADE │ │
├───┼──────┼──────┼────────┼────────┤
│六一、│八十七年二月│一千四百五十│當代大飯店 │同右 │
│ │十六日 │元 │ │ │
├───┼──────┼──────┼────────┼────────┤
│六二、│八十七年二月│五千一百五十│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同右 │
│ │二十二日 │元 │公司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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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 發卡銀行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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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六年八月│三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
│ │九日 │ │中壢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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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六年八月│二萬元 │同右 │同右 │ │
│ │十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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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十六年八月│二萬元 │同右 │同右 │ │
│ │十六日 │ │ │ │ │
├───┼──────┼────┼──────┼──────┼──────┤
│四、 │八十六年八月│五千元 │同右 │同右 │ │
│ │二十八日 │ │ │ │ │
├───┼──────┼────┼──────┼──────┼──────┤
│五、 │八十六年十月│五千元 │同右 │同右 │ │
│ │十五日 │ │ │ │ │
├───┼──────┼────┼──────┼──────┼──────┤
│六、 │八十六年十一│二萬元 │同右 │同右 │ │
│ │月二十六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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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十六年八月│二萬元 │同右 │富邦銀行 │手續費: │
│ │七日 │ │ │ │四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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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十六年九月│五千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八日 │ │ │ │二百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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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八十六年九月│五千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十日 │ │ │ │二百二十五元│
├───┼──────┼────┼──────┼──────┼──────┤
│十、 │八十六年九月│五千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十日 │ │ │ │二百二十五元│
├───┼──────┼────┼──────┼──────┼──────┤
│十一、│八十六年十月│一萬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一日 │ │ │ │三百元 │
├───┼──────┼────┼──────┼──────┼──────┤
│十二、│八十六年十一│一萬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月四日 │ │ │ │三百元 │
├───┼──────┼────┼──────┼──────┼──────┤
│十三、│八十六年十一│五千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月八日 │ │ │ │二百二十五元│
├───┼──────┼────┼──────┼──────┼──────┤
│十四、│八十六年十二│三千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月一日 │ │ │ │一百九十五元│
├───┼──────┼────┼──────┼──────┼──────┤
│十五、│八十六年十二│五千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月一日 │ │ │ │二百二十五元│
├───┼──────┼────┼──────┼──────┼──────┤
│十六、│八十六年十月│二萬元 │不詳 │花旗銀行 │手續費: │
│ │二十七日 │ │ │ │七百元 │
├───┼──────┼────┼──────┼──────┼──────┤
│十七、│八十六年十一│二萬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月五日 │ │ │ │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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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八十六年十一│一萬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月九日 │ │ │ │三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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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八十六年十一│二千元 │同右 │同右 │手續費: │
│ │月二十三日 │ │ │ │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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