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1
533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雖誤用被告部分敗訴,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之聲明,惟可知其意思係對原判決駁回其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1,407元【計算式:1
98,611-57,204】,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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