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10年度,36號
TNEM,110,南秩,36,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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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36號
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邱仕憲


邱威廷



邱建榮


邱建仁


丁志仁



清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4月15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1617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邱建仁邱仕憲邱威廷邱建榮等4人為親屬關係,民眾丁芳婷與被移送人丁志仁、丁清德等3人為親屬關係,雙方互不相識,因被移送人邱建仁丁芳婷於民國110年3月18日11時40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華平路與平通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被移送人邱仕憲邱威廷邱建榮丁志仁、丁清德皆前往上述地點了解交通事故狀況,被移送人遂於上述時地發生口角,並引發肢體衝突,警方獲報前往現場,有警詢調查筆錄及現場蒐證影像光碟可資佐證,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亦有明文,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之結果,對 於被移送人如無審判權時,即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再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 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修正為專科罰鍰之案 件,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處分,法院簡易庭對行為人已無審判 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 提案第6號補充理由㈣意旨參照)。




三、復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1 0年1月2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611號令公布施行 、於同年1月22日生效,修正後之法定刑度為專科罰鍰,並 無處以拘留之刑罰,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 所列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本院簡易庭並無審判權,應由警 察機關依法處分。查,本件移送機關以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移送無審判權之本院 簡易庭,於法尚有未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為移送不受理之諭知,並由移 送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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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