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927號
TPBA,109,訴,927,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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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俞榮麟
 周正華
淳子容

 劉英敏
張利民
 張慧敏
 鄧江宜
 彭吉達
 王秀玫
 李可沁
 温世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 律師
 游孟輝 律師
 朱敬文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楊嘉欽(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宇倫
張國輝
參 加 人 黃佳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佳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向被告申請就其等坐落於宜蘭 縣○○市○○○段0000○號土地(重測前為宜蘭段坤門小段 16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 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泰山路26巷臨17號、三清 路11之1號、泰山路26巷臨19號、三清路7號、三清路3號、 三清路9號、三清路11號、泰山路26巷臨14號、泰山路26巷 臨22號及泰山路28巷臨2號)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設定登記, 經被告以108年11月25日宜地補字第001143號、同年12月3日



宜地補字第001162號、第001155號、第001163號、第001156 號、第00157號、第001147號、第001159號、第001161號、 第001153號、同年11月27日宜地補字第001151號補正通知書 通知其等於收受後15日內補正相關事項,惟其等逾期未補正 ,經被告以109年1月31日宜地駁字第000026號、第000027號 、第000028號、第000029號、第000030號、第000031號、第 000032號、第000036號、第000038號、第000039號、第0000 35號等駁回通知書予以駁回申請在案。原告不服上開駁回通 知書,經訴願為宜蘭縣政府予以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查本件兩造爭點即在於前開建物在所坐落之系爭土地上有 無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設定登記,因系爭土地現為黃佳祺所有 ,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者,黃佳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黃佳祺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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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