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黃桂蘭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 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住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李進明被 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代 表 人 姜振中(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鄭正邦 蔡旻芯上列當事人間照護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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