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再字,109年度,33號
TPBA,109,簡上再,33,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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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賴金華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 日本
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 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 法第273 條所定再審事由的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僅泛言 有何條款的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認已合法表明 再審理由,所為再審的聲請,即不合法,法院無須命其補正 。又聲請再審,是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的非常救濟程序, 必須就該聲明不服的確定裁定為前述說明的具體指摘。如聲 明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所主張的理由,是指摘前程序 確定判決或前次再審判決或確定裁定如何違法;對聲明不服 的確定裁定則沒有指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亦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二、事實概要:
㈠聲請人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德公司)勞工,為 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4月2日及14日因 複視合併右側眼瞼下垂及顱神經病變住院診療,申領99年 4 月5日及4月14日至24日共12日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後來以其 因工作關係長期暴露在有毒氣體環境,致右眼第4對、第6對 腦神經麻痺、右眼視神經功能缺損合併部分視野缺損、視神 經炎等疾病,改按職業病申請100年4月25日至4月29 日的職 業病傷病給付。經相對人訪查、調取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 師審查,再送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非屬  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於是相對人以101年6月11 日保給傷字第10160316190 號函核定按普通疾病辦理。聲請 人不服,經爭議審定及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 駁回,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102 年度簡上字 第45號判決廢棄,發回更為審理。臺中地院再以103 年度簡



更字第2號判決駁回,中高行以104年度簡上字第3 號裁定駁 回聲請人的上訴而確定(下合稱第1次確定裁判)。 ㈡第1次確定裁判審理期間,聲請人以其於99年3月28日從事化 學毒氣清理工作,中毒住院,致雙眼視神經萎縮等情,於10 3年3月25日申請職業病失能給付。經相對人審查後,以其所 患是否屬職業病,尚在法院訴訟中,於是以103年6月5 日保 職核字第103031008312號函核定先發給普通疾病失能給付, 若所患確定為職業病,將再補發職業病失能補償費;又聲請 人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3-11項第9 等 級,發給280日普通疾病失能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9,200 元;另其雙眼視野均大於60%,其視野失能部分不予給付( 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 決(下稱第2 次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以 105年度簡上字第180號裁定駁回(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 人以第2次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 1 項第1款及第14 款的再審理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 再審:⒈就再審之訴部分,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1 號 裁定移送臺北地院審理,臺北地院以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 政訴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本院以109 年度簡抗字 第16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6 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以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2 號裁定駁回; 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2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 以109年度簡抗再字第33 號裁定駁回;⒉就聲請再審部分, 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本院107 年度簡上再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再於109年11月 23 日以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1 號裁定駁回(下稱原再審裁定) 。聲請人仍不服,就原再審裁定聲請本件再審。三、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再審裁定、原確定裁定、臺北地院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 政訴訟裁定、本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1號裁定、109年度簡  抗字第16號及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2 號裁定均無開庭辯論審 理,違反程序,自應裁判聲請人勝訴。
㈡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特別法,優先於刑法。原再審裁定違 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 1 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情形。
 ㈢茂德公司、相對人及法院自己審定、裁定、判決,符合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3 款所定法院組織不合法,得據以聲 請再審。
㈣聲請人已提出中高行102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判決及勞動部109



年4月29日勞動法爭字第1090003955 號附勞動部保險爭議審 定書,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的再審事由 。
 ㈤原再審裁定漏未斟酌聲請人經多家醫院診斷沒有糖尿病的診 斷書,以及未適用爭點效。聲請人雙眼疾病並非鑑定委員會 委員5及委員6所稱單眼疾病。原再審裁定漏未斟酌臺大、萬 芳及臺北榮民總醫院三家醫學中心出具聲請人所患疾病乃勞 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2類第2項溴化甲烷中毒及其續發症診 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更忽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洪 東榮醫師於101年11月28日及101年12月3 日出具聲請人所患 疾病屬職業性暴露中毒等情。本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 第1項第13款或第14款再審事由。
㈥聲明:
⒈原再審裁定、原確定裁定、第二次確定判決、臺北地院 108 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本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1 號裁定、109年度簡抗字第16號及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2號裁 定均廢棄。
⒉原處分、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⒊相對人應按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500元發給職業傷病失能補償 一次金。
⒋相對人108年6月27日保職失字第10860209110 號函、勞動部 108年10月16日勞動法爭字第1080019892 號爭議審定及勞動 部109年4月7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6244 號訴願決定均撤 銷。
四、聲請人上述聲請再審的理由,無非是以其主觀見解,任意指 摘原再審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 11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或是對於前程序確定 裁判或前次再審裁判如何違法為指述。聲請人對於原再審裁 定究竟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所定再審事由的具體情 事,未有明確指明,尚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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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