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841號
TPBA,108,訴,1841,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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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 告 葉大有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院臺訴字第1080186215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09年1月15日 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 定:「受刑人對於…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不服……,應 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撤銷訴訟。」第153條第4項第1款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不予許可假釋而依司法院 釋字第691號解釋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 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 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本法規定 審理;其上訴、抗告,亦同。」
二、原告因不服被告108年6月20日法授矯教字第10801704100號 函不予假釋之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08年9月5日院 臺訴字第1080186215訴願決定駁回後,於108年11月21日( 本院收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於新修正公布之 監獄行刑法109年7月15日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施行後尚 未審理終結,依前揭規定,此訴訟應由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 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又原告已於109年5月 14日因縮短刑期自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監,並由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中保護管束,有原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前案紀錄表足憑。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由執行保護管束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故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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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