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 告 王滋林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芸萍
廖永亮
陳文輝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張世玢(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 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行政訴 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
(一)被繼承人王林木之部分繼承人王泰東等33人(下稱申請人 )前於民國107年9月5 日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 稅捐處)提出申請書,主張申請人已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0條第7項所規定之同意比例,請求依同條第4項規定, 將被繼承人王林木所遺新北市○○區○○段00○號等94筆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07 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含申請 人及原告王滋林在內共37人),由被繼承人王林木所遺同 區丹鳳段584 地號等10筆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97年保 管字第20號,下稱系爭保管款)抵繳。
(二)稅捐處經審議後以107年10月22日新北稅土字第107307618 9號函(下稱稅捐處107年10月22 日函)檢送系爭土地107 年地價稅繳款書及課稅明細表予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通知 該局以系爭保管款抵繳系爭土地107 年地價稅。被告新北 市政府乃以107年10月31日新北府地徵字第1072035094 號 函(下稱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31 日函)通知臺灣土地銀 行板橋分行(下稱土地銀行)依稅捐處107年10月22 日函 辦理。嗣稅捐處以107年12月3日新北稅土字第1073087042 號函通知含原告在內之全體納稅義務人系爭土地之107 年
地價稅已於107年11月9日由系爭保管款項下扣繳完成。原 告不服,乃對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31 日函提起訴願,經 內政部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以系爭保管款抵繳系爭土地107 年地價稅稅額, 係經稅捐處以該處107年10月22日函檢送系爭土地107年地價 稅繳款書及課稅明細表予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通知該局以系 爭保管款辦理抵繳系爭土地107 年地價稅,並由被告據以通 知土地銀行以系爭保管款項辦理扣繳完成。則由稅捐處說明 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被 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