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884號
TPEV,110,北補,884,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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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符明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
貳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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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