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820號
TPEV,110,北補,820,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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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宥誠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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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