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986號
TPEV,110,北簡,986,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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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謝宜臻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被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陳韋誠係姊弟,原告為陳韋誠之配偶。兩 造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3時19分許,於臺北市中正區臺 大醫院新大樓A棟6樓病房走道,因被告之母林金葉住院飲食 等事宜發生爭執,被告竟攻擊原告,致原告受有胸部擦挫傷 等傷害。被告前開行為遭檢察官起訴後,雖經鈞院108年度 易字第11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2號刑事 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惟被告確有攻擊原告,原告因此支出醫 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50元;另原告父親為退休之臺大醫 院資深醫師,被告在該院內毆打原告,成為他人揶揄談資, 致原告精神上痛苦不堪,並前往身心科看診,併請求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2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95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鈞院108年度易字第11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 度上易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已分別依原告及陳韋誠之證述、 證人詹景全之證詞、診斷證明書及急診病歷等資料予以審理 後,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有傷害原告之行為,而為被告無罪之 判決。本件原告之主張已於前開刑事案件中提出,並無新資 料足以為相反認定之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攻擊原告,致原告受有胸部擦挫傷, 並因此就診身心科之不法行為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依前 揭說明,應由原告就被告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固提 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2號檢察官起訴書、同署109年 度請上字第345號檢察官上訴書、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45 號刑事判決書、原告及陳韋誠錄影光碟、本院108年度易 字第1145號109年4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含勘驗筆錄及照 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費用證明單、李政洋 身心診所藥品明細收據、急診檢傷評估紀錄為證(見本院 卷第15至69頁、第135頁)。惟查,依前述勘驗筆錄(內 容詳如附件,見本院卷第46至49頁),至多僅能認被告與 陳韋誠間有發生推打之情形,而錄影光碟之翻拍截圖亦未 顯示被告有攻擊原告之畫面(見本院卷第57至66頁)。另 原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費用證明單及李政洋身心診所 藥品明細收據、急診檢傷評估紀錄僅能證明原告有驗傷及 至身心診所看診之事實,然以上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傷害原告之不法行為。又被告因本件傷害案件,曾經原 告提出刑事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就 傷害原告部分判決被告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 度上易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等刑 事判決書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7至39頁、第149至176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 依原告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原告所受傷害確係因被 告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所造成,本件原告舉證尚有 不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0,9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難認有據,不能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 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45號(109年4月23日勘驗筆錄)   
一、勘驗標的:謝宜臻於108/1/14提供之光碟內檔案 檔名:告證1 畫面以手機所攝,影片中主要之男性聲音為陳韋誠(下稱韋)之聲 音,另有一男性聲音可能為詹景全(下稱詹)之聲音,另有一女 性聲音應為謝宜臻(下稱謝)之聲音,鏡頭所攝對象主要為陳怡君 (下稱怡),聽不清楚處皆以‧‧‧標示 韋:陳怡君,你剛才說我嗎啡怎樣 怡:我不知道你剛才在說什麼 韋:你剛剛說我嗎啡說什麼,請你再說一次 怡:我剛剛是在說,有人連孝道都不知道怎麼說,媽媽 生病了,還一直搬出去,連搬都沒有搬回去,嫂嫂一天到晚 就是只會侍奉自己的公婆,哥哥也是,那你呢,你們呢? 你們呢? 韋:請你說一次嗎啡的事情,請你說一次嗎啡的事情,請你說一 次嗎啡的事情,請你說一次嗎啡服用過量的事情,是什麼? 是什麼?不敢是不是,錄影的時候就不敢了是不是,真的是 一個蠻卒仔的人欸 怡:跟畜牲講話當然要用畜牲的話,對,因為我是人 韋:欸有人連畜牲都不如,我跟你講,有人連畜牲都不如,喔 不,對,那你有種就把你剛剛的指證講過一次 謝:你講啊誰是畜牲 韋:你把剛剛講的指證講一次 怡:我說我不是畜牲 謝:那誰是畜牲 怡:那誰是講話誰就是畜牲囉 韋:喔喔!誰講話誰就是畜牲,還有,把你剛剛指證再講一次, 現在是在錄影,recording,ok? 怡:好那我來問,請問媽媽生病的時候你們有搬回去嗎?你跟 宜臻有搬回去照顧他嗎?沒有嘛 韋:你先講一下你剛剛的指證 怡:沒有吧?這叫孝順 詹:好了好了好了(臺語) 二、勘驗標的:謝宜臻於108/1/14提供之光碟內檔案 檔名:告證3 畫面以手機所攝,影片中男性聲音為陳韋誠( 下稱韋) 之聲音, 另有一男性聲音可能為詹景全(下稱詹)之聲音,另有二女性聲 音應分別為謝宜臻( 下稱謝) 、詹景全的太太陳淑美(下稱淑) 之聲音,鏡頭所攝對象主要為陳怡君( 下稱怡) ,聽不清楚處皆 以‧‧‧標示 韋:我先問你,你是在發瘋喔(台語) 怡:要錄大家來錄(找出手機) 韋:麻煩你把剛剛的指證再講一次 怡:我現在的指證就是請問媽媽生病的時候,從目前到現在,你 們有搬回去嗎? 韋:請問媽媽生病的時候你在哪裡?請問媽媽在生病的時候你在 哪裡? 怡:你們有搬回去嗎? 韋:媽媽住院前一個禮拜的時候,是不是你整天 怡:來我們現在去媽媽面前講(怡往鏡頭方向移動)(畫面劇烈晃 動) 韋:你推個屁喔(畫面劇烈晃動) 怡:來啊來啊(畫面劇烈晃動) 謝:幹嘛啦,動手幹嘛啦(畫面劇烈晃動) 韋:動什麼手(畫面持劇烈晃動)(雙方推擠)(護理師及旁 人上前制止) 怡:你打我巴掌!(臺語)(畫面持續晃動) 淑:韋誠,韋誠! 謝:你幹嘛動手啦 怡:你踹我!(臺語) 詹:會被你氣死(臺語) 三、勘驗標的:陳怡君提供之光碟 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 影片係由陳怡君(下稱怡)手機所錄,影片中一開始出現之男性為 陳韋誠(下稱韋),之後整段影片畫面均呈現在現場數人之間快速 晃動之狀態,另有一男性聲音應為詹景全(下稱詹)之聲音,另 有二女性聲音應分別為謝宜臻( 下稱謝) 、詹景全的太太陳淑美 (下稱淑)之聲音,聽不清楚處皆以‧‧‧標示 韋:媽媽住院前一個禮拜的時候,是不是你整天 怡:來我們去媽媽面前講,來啊 韋:你推個屁喔(畫面劇烈晃動) 謝:你幹嘛啦,你動手幹嘛啦(畫面劇烈晃動) 怡:來啊(畫面劇烈晃動) 韋:動什麼手(畫面劇烈晃動) 怡:你打我巴掌!(臺語) 淑:韋誠,韋誠! 謝:幹嘛動手啦(畫面劇烈晃動) 怡:你踹我!好!(臺語) 詹:會被你氣死。 韋:你推我的,你推我的(臺語)(畫面劇烈晃動) 怡:你打我巴掌!你踹我!(臺語)來!我們去媽媽面前講(畫面 劇烈晃動) 謝:媽媽在睡覺啦,吵死了啦(畫面劇烈晃動) 護理師:拜託拜託 韋:‧‧‧王八蛋   四、勘驗標的:陳怡君提供之光碟 檔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 影片係由陳怡君(下稱怡)手機所錄,影片一開始畫面係在場人 之腿部,之後畫面看得出陳怡君隨護理師離開現場,聽不清楚 處皆以‧‧‧標示 怡:來啊再打啊,再踹啊‧‧‧ 韋:你先推我的 男性聲音:好啦好好沒關係,先離開 怡:我推你,啊你就可以打我嗎 護理師;帶走帶走,走了 怡:我告死你,誰是垃圾?! 韋:誰答腔我就說誰啦 怡:畜牲! 護理師:你們不要這樣子了,你跟他是? 怡:他是我弟,請問一下驗傷要怎麼去 護理師: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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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