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9351號
TPEV,110,北簡,9351,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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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1號
原 告 立昌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被 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4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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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