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9016號
TPEV,110,北簡,9016,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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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016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余昌謀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訴訟代理人 陳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 四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年 四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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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