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
原 告 萬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發禎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吳發禎返還牌照,惟 查,被告吳發禎已於110年1月12日死亡,有原告所提相驗屍 體證明書附卷(本院卷第27頁),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 事人能力,依上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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