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86號
TYDV,106,家救,86,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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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游賴淑芬
代 理 人 王如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106 年度監宣字第364 號),聲請
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 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6 年度監宣字第364 號) ,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 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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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