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870號
原 告 黃仁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6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00元,此有本院自 行繳納款項收據2張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0000 -0000=500),爰依原告職權裁定返還之。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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