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4344號
TPEV,110,北簡,434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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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43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張思婷
被 告 鄭瑞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鄭瑞裕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 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簽訂使用契約且申請餘額代償服務, 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金額,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循環信用利息,另若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並獲核准時,銀行得 於核准後以動支持卡人信用額度方式代償持卡人指定之款項 ,且得將代償之金額計循環信用本金,按循環信用利息規定 計付利息,倘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或 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利息外,另須取三期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之違約金。 ㈡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截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止,尚 積欠二十萬八千九百五十七元,及其中本金十九萬一千五百 八十四元部分自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付款



,經渣打銀行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還 款,猶置之不理,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再度作為債權讓 與通知,並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合約書影本一件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影本一件、帳單影本一件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債權資料明細表影本一件、報 紙公告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合約書第三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 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原告 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二十萬八千九百五十七元,及其中十 九萬一千五百八十四元自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一千二百元。嗣於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言詞辯 論程序中就末段違約金減縮不請求,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合約書影本一件、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影本一 件、帳單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債權資料明 細表影本一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二十萬八千九百五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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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