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誠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0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