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1571號
TPEV,110,北小,1571,202105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5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俐萍
被 告 胡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