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1516號
TPEV,110,北小,1516,202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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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516號
原 告 王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0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 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有送 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 費資料明細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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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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