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9年度,23號
TPEV,109,北訴,23,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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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 告 葉志
訴訟代理人 吳誌銘律師
被 告 葉志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代理人 張筑穎律師
黃稚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提出爭點整理書狀(請依原告所請求各項房屋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被告之抵銷抗辯依序提出),繕本逕送 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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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