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830號原 告 蘇保偉 被 告 董守信 徐子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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