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617號
TCEV,110,中補,1617,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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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廖彩惠即雲林帆布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梅瀛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2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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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