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616號
TCEV,110,中補,1616,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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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圳森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251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0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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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