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595號
TCEV,110,中補,1595,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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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周宬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永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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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