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574號
TCEV,110,中補,1574,202105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賴榆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本源賴國民賴慶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