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溢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7,17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