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521號
TCEV,110,中補,152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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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溢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7,17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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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