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496號
TCEV,110,中補,1496,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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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子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5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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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