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謝尚瑾即謝亞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于豪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77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