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481號
TCEV,110,中補,148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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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張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玉農業機械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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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