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442號
TCEV,110,中補,1442,202105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林宇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芊鳳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