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廖麗珠
被 告 謝毛
謝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即請求被
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綠色範圍面積約30㎡(面積以實測為準)之現
值,計算式:系爭土地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16,500元/㎡
面積30㎡=4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