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421號
TCEV,110,中補,1421,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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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廖麗珠 


被   告 謝毛  
      謝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即請求被
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綠色範圍面積約30㎡(面積以實測為準)之現
值,計算式:系爭土地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16,500元/㎡
面積30㎡=4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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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