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407號
TCEV,110,中補,1407,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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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偉 
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塗建賢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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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