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344號
TCEV,110,中補,1344,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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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潘建翰即仁久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逸國陳喬瑋劉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2,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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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