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272號
TCEV,110,中補,1272,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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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林佰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菘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提出準備書狀,陳報提起本
  件訴訟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並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及請求被告賠償金
  額之計算依據,如係請求車輛修復,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
  照影本及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之證明單據,上開書狀及事證
  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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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