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莊翔詒
相 對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另行 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 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又聲請人與案外人李香珍有過 交往關係,發現很多都是為錢,才發生現在說有跟她借錢。 她所說事情全都是假的,會對其提告盜取身分證、銀行帳本 及偷拍等事件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 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 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亦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受讓案外人李香珍對於聲請人之債權,執 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支付命令(債權人李香珍)暨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506號 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調取前揭卷宗核閱 確實。聲請人雖稱有另行具狀起訴在案云云,但並無提出起 訴證明,且經本院分案查詢結果,聲請人並無對於相對人提 起異議之訴或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等本案訴訟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可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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